(2016)遼0106刑初328號
——遼寧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6-4-13)
(2016)遼0106刑初328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曾于1981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三年,于1984年因盜竊被勞動教養三年,于1988年因毆打他人被勞動教養一年,于1991年因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于2013年因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于2013年9月5日被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鐵西區看守所。
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西檢刑訴(2016)2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玲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5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鐵西區北四西路附近一停車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室一樓休息,其用鐵棍將一樓通往二樓辦公室的門鎖撬壞,后將被害人趙某某放于二樓辦公室內的一臺黑色聯想筆記本電腦(價值人民幣1400元)、四瓶貴州飛天茅臺酒(價值人民幣3400元)、三瓶瀘州老窖(價值人民幣165元)、三條玉溪煙(價值人民幣690元)、三條云煙(價值人民幣690元)盜走,又將停放在一樓辦公室的“雷霆王”牌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2700元)盜走。經估價,上述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9045元,所盜電動車已被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檢察機關提供的,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被害人趙某某陳述、物證照片、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證明材料、電話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復印件、釋放證明、證人王晶證言、沈陽市鐵西區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辨認筆錄、提取經過、扣押清單、發還清單、情況說明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明。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且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罰金款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鐵軍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葉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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