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20民初6485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16-7-15)
(2016)滬0120民初6485號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孫峰,上海衛根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原告汪某訴被告李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3日進行了公開審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5日進行了公開審理,原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峰、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汪某訴稱,原、被告原系同事關系后開始戀愛,1998年6月14日雙方生育一女汪菲,于1999年1月30日經登記結婚,1999年12月6日生育一子汪昆。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近來雙方因性格的差異又時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導致夫妻關系逐步破裂。現原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準許原、被告離婚;2、女兒由原告撫養,兒子由被告撫養;3、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4、訴訟費各半承擔。
被告李某某辯稱,不同意離婚,雙方夫妻感情挺好,一直生活在一起。今年春節前后原告出差,回家就要求離婚。一會說離,一會說不離。被告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11月開始戀愛并同居生活,1998年6月14日雙方生育一女汪菲,1999年1月30日雙方經登記結婚,1999年12月6日生育一子汪昆。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的差異,雙方時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并導致夫妻關系逐步僵化。致涉訟。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雙方居住證明、上海市奉賢區民政局出具的結婚登記證復印件、子女出生醫學證明及本案的庭審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續的前提和基礎。本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登記結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礎。雙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糾紛。被告在庭審中表示不同意離婚,可視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希望原、被告彼此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利益為重,多一分諒解和寬容,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加強溝通和交流,多為家庭和子女考慮,相信夫妻關系會日漸改善的。鑒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對原告汪某要求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汪某要求與被告李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汪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沈 林
人民陪審員 鄔伯賢
人民陪審員 湯小華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金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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