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6民初5398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16-7-1)
(2016)滬0116民初5398號
原告曹某某,男,1945年12月7日生,漢族,住XX市金山區(qū)。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74年12月26日生,漢族,住XX市金山區(qū)。
被告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市浦東新區(qū)。
負責人楊某,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某訴被告王某、XX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xiàn)原告與被告已達成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訴申請,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受理費減半收取1077元,由原告負擔(已預繳)。
審 判 員 夏海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書 記 員 孫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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