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11刑初85號
——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2016-5-9)
(2016)遼0111刑初85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16年5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看守所。
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蘇檢公訴刑訴(2016)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沈忠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4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醉酒駕駛車牌號為遼AM99F8的小型客車,行駛至沈陽市蘇家屯區南京南街會展路路口時,與停在路口等候信號燈的王國洲駕駛的遼ANT998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經鑒定,被告人劉某某靜脈血乙醇含量為117.1mg/100ml,遼ANT998車輛損失價值為人民幣22655元。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與王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由劉某某賠償王國洲經濟損失人民幣247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國洲證言,乙醇檢驗報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及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協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對方諒解,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景秋
審 判 員 李尚書
人民陪審員 李貞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董曉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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