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11刑初152號
——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2016-5-9)
(2016)遼0111刑初152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吉某某,男。因本案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16年5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看守所。
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蘇檢公訴刑訴(2016)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田仲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2月14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吉某某醉酒駕駛遼A689CB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至沈陽市蘇家屯區政府廣場東北角路口時,被馬某駕駛的同向行駛的遼A2A543號出租車追尾。經公安機關認定,馬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被告人吉某某負次要責任。經檢驗,被告人吉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5.2mg/100ml。
被告人吉某某對上述事實及隨案移送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2016)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7日予以折抵。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李尚書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董曉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