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11刑初111號
——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2016-4-28)
(2016)遼0111刑初111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乙。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某。
被告人吳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遲美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負責人朱國平。
訴訟代理人馬洪博。
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蘇檢未檢刑訴(2016)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乙、羅某以要求被告人吳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為由,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一并審理了本案。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嵐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乙、羅某、被告人吳某某、辯護人遲美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訴訟代理人馬洪博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0日17時35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遼ADXXXJ號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到沈陽市蘇家屯區(qū)黨校西側時,因操作措施不當將同向行人被害人馮某甲撞倒,致馮某甲重度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鑒定,被告人吳某某承擔全部責任,被害人馮某甲無責任。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懲處。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乙、羅某訴稱,要求被告人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各項損失合計1241595元。
被告人吳某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稱,希望法院依法裁判。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稱,肇事情況屬實,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肇事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含不計免賠,但被告人在本次事故中系飲酒駕駛,已構成犯罪的事實,故對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本公司不同意承擔。如果法庭出于同情弱者的原則,判決我公司在交強險的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我公司要求保留向被告人追償?shù)臋嗬?br>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17時35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其所有的遼ADXXXJ號小客車由南向北行駛到沈陽市蘇家屯區(qū)黨校西側時,因操作措施不當將同向行人被害人馮某甲撞倒,致馮某甲重度顱腦損傷,經(jīng)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檢驗,被告人吳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74.4mg/100ml。經(jīng)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吳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馮某甲無責任。遼ADXXXJ號小客車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0000元含不計免賠。
另查明,因被告人的行為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如下經(jīng)濟損失:搶救費1140、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81640元、喪葬費人民幣24555元,共計人民幣607335元。附帶民事訴訟二原告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被告人吳某某在保險公司賠償之外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二原告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610000元整,附帶民事訴訟二原告人對被告人吳某某表示諒解,不再追究其民事賠償責任。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人口基本信息,駕駛人信息證明,車輛信息證明及保險情況證明,公安機關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死亡醫(yī)學證明,證人白某某、胡某某、馮某乙、馮衛(wèi)生、孫某某證言,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意見書,乙醇檢驗報告等鑒定結論,現(xiàn)場勘查材料,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供的有效票據(jù)憑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吳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夠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故予以從輕處罰。由于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處投保交強險,故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藥費限額和死亡賠償金限額內(nèi)賠償。由于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故被告人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免除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馮某乙、羅某搶救費人民幣一千一百四十元、死亡賠償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共計人民幣十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元整,此款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nèi)給付。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趙春英
代理審判員 王麗娟
人民陪審員 董曉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鐘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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