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11刑初37號
——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2016-4-25)
(2016)遼0111刑初37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傳喚到案,當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以沈蘇檢公訴刑訴(2016)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沈忠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沈陽市蘇家屯區八一街道辦事處邵林子村沈陽函昌紙制品廠廠長陳某(已判決)在未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等相關建設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雇人施工建設辦公樓。時任沈陽市蘇家屯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第一勤務區主任的被告人王某某,負責沈陽市蘇家屯區八一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的建筑施工日常巡查、安檢、排查隱患及整改工作,其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未能認真履行職責,對沈陽函昌紙制品廠的違建行為沒有及時發現與制止,致使該違建行為延續近兩個月。2014年6月14日,在該違建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違法使用自制的提升裝置升降機纜繩斷裂,致使一名施工工人沈云德從二樓施工現場墜落至地下室一層,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某某、蔣某某、陳某、安某某、張某某、萬某某、牟某某證言,情況說明,土地登記手續,審批表,門診病歷,死亡證明,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致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結合被告人平日的工作表現優異,工作強度較大,且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除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景秋
代理審判員 王英馳
人民陪審員 王夢甦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董曉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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