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11刑初95號
——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2016-4-13)
(2016)遼0111刑初95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013年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2012年8月16日被拘留,2013年1月12日被釋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沈陽市蘇家屯區(qū)看守所。
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沈蘇檢公訴刑訴(2016)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沈忠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被害人劉某某在撫順市一家地下賭場賭博輸錢后,向王某(另案處理)借款人民幣4萬元。2015年7月13日0時許,王某、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來到沈陽市蘇家屯區(qū)姚千戶屯街道代官屯村10組19被害人劉某某家門口,欲向劉某某索要欠款時,被劉某某父親劉某甲阻攔并報警。0時5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將被害人劉某某強行帶至遼DV8008轎車內并駛離現(xiàn)場。凌晨3時許,在王某給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打電話后,被害人劉某某被王某某、李某某駕車帶回家中,非法拘禁時間約兩小時。在此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對被害人劉某某進行辱罵和毆打。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劉某某面部軟組織挫傷、頸部軟組織挫傷均為輕微傷。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毆打情節(jié),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檢察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均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與前罪予以數(shù)罪并罰。二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均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法院(2012)順刑初字第353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的緩刑部分。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150日予以折抵。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2日止)。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曲 寧
審 判 員 常景寧
人民陪審員 李貞川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尹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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