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4645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7-21)
(2016)滬0115民初46455號
原告鄔某某,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黎榮杰,上海朱方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甲,男,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原告鄔某某與被告黃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榮杰、被告黃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鄔某某訴稱,其與被告于1999年相識戀愛,2000年5月30日生育兒子黃某乙,2004年6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因被告酗酒、賭博等而經常發生爭吵,現夫妻已自2015年12月始分居,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出起訴離婚。
被告黃甲辯稱,婚后確因夫妻爭吵打過原告,也確參與賭博,但后來已改正,平時已很少喝酒與打牌,現雙方雖已分居,但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5月生育兒子黃某乙,2004年6月8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來為被告賭博、酗酒等發生爭吵而致夫妻感情不和。自2015年12月始分居至今。原告于今年7月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由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記檔案材料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來,在因故發生矛盾后未能互相寬容釋懷,被告酗酒、賭博等系對家庭不負責任的行為,傷害了夫妻感情,對此,被告負有主要過錯責任。現被告表示改正自身問題,希望夫妻重歸和好,本院希望原、被告珍視夫妻感情,互相信任、理解和包容,更多關心愛護對方,重新修復夫妻關系。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時間不長,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鄔某某要求與被告黃甲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原告鄔某某已預交),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告鄔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鄭卿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儀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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