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4809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16-7-21)
(2016)滬0115民初48099號
原告黃甲,男,1976年11月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沈某,女,1978年7月1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原告黃甲訴被告沈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6年7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甲及被告沈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甲訴稱,被告婚后未盡家庭責任,極少照顧女兒和操持家務,夫妻性生活也很不正常。被告還經常毆打女兒。2016年6月17日晚上,被告又為瑣事毆打女兒,原告感到很氣憤,即攜帶女兒離家,與被告分居至今,F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要求婚生一女隨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沈某辯稱,為了女兒有一個完整的家,被告愿意主動與原告進行溝通緩和夫妻感情,希望與原告和好,故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經人介紹戀愛,2006年5月25日登記結婚,2007年1月1日生育一女黃某乙。婚后雙方為生活瑣事時有爭吵,夫妻性生活較少。又因被告對家庭盡責較少影響了夫妻感情。2016年6月17日,因被告毆打女兒雙方發生爭吵,之后雙方分居至今,F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審理中,因被告堅持不同意離婚,致本案調解不成。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出生證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雙方應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確處理夫妻矛盾。今后雙方應加強溝通,消除隔閡。尤其是被告應主動關心原告及女兒,承擔起家庭重任,改善夫妻關系。雙方應以子女、家庭利益為重,不要草率離婚。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難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黃甲要求與被告沈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黃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益美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周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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