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4993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16-7-22)
(2016)滬0115民初49932號
原告趙某,女,1990年4月18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吳甲,男,1987年4月1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吳某乙(被告吳甲的叔叔),住安徽省。
原告趙某訴被告吳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6年7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被告吳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吳某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婚后被告對原告及兒子缺少關心,且被告具有冷暴力,無上進心,完全沒有盡到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原告多次苦心規勸,被告仍不知悔改。加之雙方性格不合,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一子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擔兒子撫養費人民幣(下同)3,000元。
被告吳甲辯稱,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兒子目前尚年幼,故不同意離婚。被告對原告關心確實不夠,今后被告會改正自身不足,照顧好原告及兒子。希望原告給被告一次和好的機會。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自2013年8月經人介紹戀愛,2015年2月27日登記結婚,同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吳某丙。婚后因被告對原告及兒子缺少關心,致雙方爭吵不斷,并發生肢體沖突,影響了夫妻感情。自2016年3月起,雙方分居至今,故原告起訴。審理中,因被告堅持要求和好,致本案調解不成。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婚后亦建立了一定感情,雙方應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諒互讓,正確處理家庭矛盾,共同撫養兒子長大。今后,被告應多關心原告及兒子,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夫妻有望重新和好。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原告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趙某要求與被告吳甲離婚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益美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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