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81刑初143號
——遼寧省新民市人民法院(2016-5-30)
(2016)遼0181刑初143號
自訴人陳某某,男,1971年出生,漢族,現住遼寧省黑山縣。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7年出生,漢族,現住遼寧省新民市。
自訴人陳某某于2016年3月2日以被告人郭某某犯侵占罪向本院提起控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因被告人郭某某的擔保人路某達成還款協議,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自訴人陳某某訴被告人郭某某犯侵占罪一案,自訴人陳某某在開庭審理前因被告人郭某某的擔保人路某達成還款協議,自訴人申請撤訴。本院尊重自訴人請求,同意自訴人撤訴。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自訴人陳某某撤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計興東
審 判 員 張紅明
人民陪審員 高 陽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郭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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