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2刑初248號
——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6-7-20)
(2016)遼0122刑初248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佟某,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滿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沈陽市遼中區,捕前住沈陽市遼中區。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抓獲,同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遼中區看守所。
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沈遼檢公訴刑訴〔2016〕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朱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佟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至3月間,在沈陽市遼中區楊士崗鎮三王堡村南邊一橋洞下,被告人佟某在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遼A*****的黑色比亞迪F0轎車內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五次;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在沈陽市遼中區楊士崗鎮世外桃源養魚池院內,被告人佟某在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遼A*****的黑色比亞迪F0轎車內容留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被告人佟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佟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佟某具有自愿認罪、積極繳納罰金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佟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已扣除先期羈押1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曉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郭 爽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