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2刑初226號
——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6-7-7)
(2016)遼0122刑初226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于遼寧省遼陽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遼寧省遼陽縣。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抓獲,同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7月7日經本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沈陽市遼中區看守所。
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沈遼檢公訴刑訴〔2016〕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張馨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酒后駕駛車牌照號為遼G*****號紅色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沈陽市遼中區省道106線205公里處(沈陽市遼中區老觀坨鎮黑坨子村附近)時被交警查獲。經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劉某某靜脈血液中檢測出酒精(乙醇),其含量為91.6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劉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劉某某具有自愿認罪、積極繳納罰金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已扣除先期羈押6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曉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 郭 爽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