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30041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7-8)
(2016)滬0115民初30041號
原告陳某某,男,1982年1月19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
委托代理人陽勝,上海川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凌某某,女,1983年12月4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馬紅梅,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凌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陽勝、被告凌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紅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于2007年6月11日登記結婚,于2010年1月份舉行婚禮,之后雙方才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出生家庭及成長環境不同,雙方性格不合,且由于工作原因雙方長期分居,常為生活瑣事爭吵。原告提出生育孩子,被告不同意,父母及親戚的催促導致原告心理壓力巨大,嚴重影響工作和生活。原告未能體會到家庭的關愛和幸福,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5年5月雙方分居至今。2015年8月原告曾起訴離婚,后申請撤訴。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現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與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凌某某辯稱,雙方相識、結婚登記及分居情況均屬實。但被告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由于工作需要經常出差,被告為了原告事業的發展,一個月到原告處一到兩次,每次10天左右。平時雙方也經常打電話溝通。2014年1月原、被告為了生育孩子到醫院體檢,2015年7月被告又去體檢,說明被告也是想要孩子的,一直未生育是因為雙方無法長期共同生活。被告打算辭職后搬到原告處一同生活。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并戀愛,于2007年6月11日登記結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原告長期在外出差導致雙方兩地分居,常為生育子女等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致夫妻感情不睦。2015年5月雙方分居至今。2015年8月13日,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后原告撤訴。2016年4月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以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礎。由于原告長期在外出差導致雙方兩地分居,影響了夫妻感情。但被告表示愿意辭職后搬到原告處共同生活,并為生育子女而努力,只要雙方正確處理家庭矛盾,珍惜以往的夫妻情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還是可以改善的。現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難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陳某某要求與被告凌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10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楊 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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