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3刑初142號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2016-7-27)
(2016)遼0123刑初142號
公訴機關康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康平縣柳樹屯。因涉嫌犯危險駕駛于2016年7月18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康平縣看守所。
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以[2016]第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薛曉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4月18日19時10分許,被告人邱某某無證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由東向西在道路左側行駛至遼寧省康平縣柳花線2公里加100米公路處(康平縣柳樹屯鄉糖房村西一公里公路處)時,與由西向東直行的趙某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相刮撞,造成雙方受傷、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康平縣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認定,邱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沈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77.8mg/100ml。
被告人邱某某對上述事實、隨案移送證據均無異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邱某某具有無證駕駛機動車、且造成交通事故的從重處罰情節,具有自愿認罪的從輕處罰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三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盛紅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 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