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3刑初97號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2016-7-21)
(2016)遼0123刑初97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遼寧省康平縣。因本案于2015年7月21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康平縣。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康檢公訴刑訴(2016)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犯盜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朱曉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張某某打電話叫被告人李某某來到蘇家崗村自己家中,稱讓其幫忙干點活。隨后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遼AZLXXX號白色輕型貨車與被告人李某某一同來到康平縣兩家子鄉聶家村楊某某承包的樹地。當日2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用攜帶的油鋸盜伐楊樹12株并截斷,被告人李某某幫助其將林木裝車并用塑料編織布蓋住。二人駕車行駛至康平縣修李村時被護理員截獲,護林員查問期間李某某逃跑。經鑒定,被盜伐的林木蓄積為3.61立方米。被盜伐的林木已全部返還給被害人。2015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康平縣森林公安局主動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楊俊山的陳述,證人劉某某、李某某、于某某、袁某某的證言,機動車信息,扣押清單,提取筆錄,農戶基本情況表、退耕還林檢查驗收登記表、兩家子鄉聶家窩堡村民委員會證明,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盜伐林木現場調查表,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已返贓,予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一、三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罰金已繳納)。
被告人李某某犯盜伐林木罪,單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員 盛紅娟
審 判 員 范 凱
人民陪審員 董 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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