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2刑初176號
——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6-6-1)
(2016)遼0122刑初176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于遼寧省盤錦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現住沈陽市遼中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沈遼檢公訴刑訴〔2016〕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檢察員張馨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3日10時30分許,因被告人宋某某發現其妻與被害人蘇某某有曖昧關系遂約被害人面談,在沈陽市遼中區茨榆柁鎮華陽小區1號樓樓道內,被告人宋某某持刀將被害人蘇某某左肩砍傷。經鑒定,被害人蘇某某左肩部創口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宋某某與被害人蘇某某達成賠償協議,一次性給付被害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諒解。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被告人宋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宋某某具有持刀的從重處罰情節和自首、積極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及被害人存在過錯的從輕處罰情節。結合本案實際,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曉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郭 爽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