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2刑初171號
——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2016-5-19)
(2016)遼0122刑初171號
公訴機關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捕前住沈陽市蘇家屯區城郊街道前謨村3組1號。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1月8日被沈陽市蘇家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抓獲,同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F羈押于沈陽市遼中區看守所。
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以沈遼檢公訴刑訴(2016)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盜竊罪一案,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代理檢察員黃麗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杜某某伙同陳某某、劉某某(均已判決)共同實施盜竊,將被害人蘇某某放置在沈陽市遼中區劉二堡鎮皮家堡村酸菜廠院內倉庫中的奧迪A6轎車右側前、后車門及后排座椅盜走。經鑒定,涉案物品價值人民幣7050元。案發后,被告人杜某某取得被害人蘇某某諒解。
本案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本案同案人陳某某、劉某某在另案中對被害人蘇某某進行了全額返贓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表示不再對被告人杜某某要求返贓及賠償損失。
被告人杜某某對上述事實、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合理。被告人杜某某具有前科的酌定從重處罰情節及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積極繳納罰金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已扣除先期羈押1天)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段曉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記員 郭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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