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3刑初69號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2016-5-10)
(2016)遼0123刑初69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內蒙古自治區。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4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康檢公訴刑訴(2016)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灯娇h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朱曉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18時30分許,被告人白某某駕駛蒙GECXXX號小型普通客車,沿203線由南向北行駛至559公里加150米處(康平縣山東屯鄉糧庫北)時,與同方向行人劉甲、劉丙相刮撞,造成劉甲、劉丙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康平縣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認定,被告人白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后,被告人白某某在現場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賠償被害人劉甲家屬人民幣38.5萬元、賠償被害人劉丙家屬人民幣30.50萬元。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白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某、劉某某、于某某、白某某的證言,駕駛證、行車證、保險單復印件,信息查詢,賠償協議及收條,血樣提取登記表,死亡證明,尸體檢驗意見書,乙醇檢驗報告,車輛司法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平面圖及照片,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自首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系自首,已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予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的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盛紅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李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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