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123刑初59號
——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2016-4-19)
(2016)遼0123刑初59號
公訴機關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系被害人解某某的妻子),女,1934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康平縣北四家子鄉。
委托代理人李澤民,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康平縣。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解某甲(系被害人解某某的女兒),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康平縣山東屯鄉。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解某(系被害人解某某的孫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康平縣。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地址大慶市讓胡路區。
負責人王立武,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美妍,女,1990年5月21日出生,保險公司職員,住沈陽市沈河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農民,捕前住遼寧省義縣。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康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經康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康平縣看守所。
康平縣人民檢察院以康檢公訴刑訴(2016)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解某甲、解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康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薛曉麗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澤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解某甲、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解某、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美妍、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1月31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超速駕駛黑EEXXXX號小型轎車,沿203線由北向南行駛至564公里加350米公路處時(康平縣北四家子鄉劉家店村內),與由東向西橫過馬路的行人解某某相刮撞,造成解某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康平縣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認定,王某甲負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解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為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供了證據,并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系自首,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帶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解某甲、解某訴稱在開庭前已與被告人王某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現要求被告財保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55955元、喪葬費24555元、醫療費42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財保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賠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王某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表示已賠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
經審理查明:
1、2016年1月31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甲超速駕駛黑EEXXXX號小型轎車,沿203線由北向南行駛至564公里加350米公路處時(康平縣北四家子鄉劉家店村內),與由東向西橫過馬路的行人解某某相刮撞,造成解某某經搶救無效后死亡,車輛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康平縣交通警察大隊現場勘查及調查認定,王某甲負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解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后,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機關自首。
2、被害人解某某,男,1938年2月3日出生,農民,生前住康平縣北四家子鄉劉家店村。其死亡賠償金為55955元、喪葬費為24555元、住院期間醫療費為38517.69元。
3、被告人王某甲駕駛的肇事車輛黑EEXXXX號小型轎車于2015年8月24日在財保公司被投保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人民幣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人民幣10000元。
4、除保險公司賠償外,被告人王某甲一次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解某甲、解某經濟損失人民幣6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解某、賀某某的證言,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乙醇檢驗報告,死亡醫學證明書,尸體檢驗意見書,車輛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議及收條,住院病志,情況說明,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及自首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超速駕駛機動車,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且已賠償經濟損失,予以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財保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依法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刑期從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大慶中心支公司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解某甲、解某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55955元、喪葬費24555元、醫療費10000元,共計人民幣9051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盛紅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記員 李 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