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2刑初134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6-5-18)
(2016)遼0202刑初134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矯某。
公訴機關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矯某犯故意傷害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25日11時許,在大連市中山區XX街XX號XX美食城,被告人矯某與被害人李某因瑣事發生爭執,矯某用拳頭毆打李某面部。經鑒定,被害人李某眼部受外力作用致左側眼眶內、下壁骨折,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2015年4月13日,被告人矯某經傳喚到案。矯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處罰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矯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
被告人矯某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矯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矯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崔小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姜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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