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2刑初字67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6-4-21)
(2016)遼0202刑初字67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日被抓獲,并于次日被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審查受理后,認為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故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立香、代理檢察員包麗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甲于2015年9月6日1時許,在大連市中山區X街X號X日本料理員工宿舍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蘇某天發生廝打,劉某甲用拳頭擊打蘇某天右眼部,致其受傷。經法醫鑒定,蘇某天眼部受外力作用致右眼眶內、下壁骨折,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劉某甲被抓獲歸案,現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甲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甲于2015年9月6日1時許,在大連市中山區X街X號X日本料理員工宿舍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蘇某天發生廝打,劉某甲用拳頭擊打蘇某天右眼部,致其受傷。經法醫鑒定,蘇某天眼部受外力作用致右眼眶內、下壁骨折,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劉某甲被抓獲歸案,現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被告人劉某甲供述筆錄;被害人蘇某天陳述筆錄;證人閆某、劉某乙證言筆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關于劉某甲有無前科、劣跡的偵訊說明;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鑒定意見通知書;刑事賠償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據;情況說明等證據在案佐證。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甲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上,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洪斌
人民陪審員 張 健
人民陪審員 祝 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姜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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