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2刑初字82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4-7)
(2016)遼0202刑初字82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
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第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4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立香、代理檢察員李柏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無視法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當庭認罪、悔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7時許,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遼BX號輕型廂式貨車,行經(jīng)大連市中山區(qū)中山路中山廣場西口時,被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中山大隊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張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為299.99mg/100ml,其行為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被告人張某供述筆錄;證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證言筆錄;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來源及查獲經(jīng)過;羈押證明;扣押清單;鑒別材料;鑒定結(jié)論及鑒定結(jié)論通知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行駛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證明;照片;錄像光盤等在案佐證。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質(zhì)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為維護道路運輸?shù)恼V刃蚝凸舶踩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所判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劉一瑤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姜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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