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2刑初字第66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法院(2016-3-18)
(2016)遼0202刑初字第66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
公訴機關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第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故意傷害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于2015年9月4日20時許,在大連市中山區(qū)大公街1號裕景地下通道口附近,因瑣事與被害人于某某發(fā)生口角并廝打,鄭某用拳頭擊打于某某面部,致其受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于某某鼻部受外力作用致粉碎性鼻骨骨折,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鄭某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現(xiàn)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為被告人具有自首的處罰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鄭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
被告人鄭某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劉一瑤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姜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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