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2刑初字42號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2016-3-3)
(2016)遼0202刑初字42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職業,住遼寧省瓦房店市。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31日被大連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經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謝曉宇,系遼寧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月21日以中檢公訴刑訴(2016)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蔡世維、朱繼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辯護人謝曉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每月人民幣1,750元的價格承租了大連市中山區花樣年華2期2507房間三個月。2015年1月17日,其通過網絡找到承租人申某,自稱自己為”林姝一”并謊稱該2507房間為其本人所有,欲將該房間出租,申某遂決定承租該房間三個月,并與林某某簽訂租房協議,林某某從申某處騙取租金人民幣5,600元。
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以高美艷的名義,通過大連愛之家房屋中介公司,以每月人民幣2,600元的價格承租了大連市中山區花樣年華4期1922房間一個月。2015年1月27日,其通過網絡找到承租人林某,謊稱該1922房間為其本人所有,欲將該房間出租,林某遂決定承租該房間六個月,并與林某某簽訂租房協議,嗣后,林某某從林某處騙取租金人民幣10,500元。
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大連市中山區花樣年華2期公寓酒店0305房間租住一天。當日,其通過網絡找到承租人婁某某,謊稱該0305房間為其本人所有,欲將該房間出租,婁某某遂決定承租該房間一年,次日,婁某某與林某某簽訂租房協議,林某某從婁福家處騙取租金人民幣12,500元。
被告人林某某共詐騙作案三起,詐騙財物共計人民幣28,600元,上述財物均被其揮霍。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被抓獲到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提出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林某某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被告人林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林某某詐騙第二起的犯罪數額應為9700元,認為被害人已經入住部分時間。關于量刑部分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已經全部退贓、其自愿認罪、沒有前科劣跡,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本案經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證人孫某某甲、孫某某乙、林某某甲、林某某乙、劉某的證言筆錄;被害人婁某某、申某、林某的陳述筆錄;租賃合同;銀行卡存匯款明細;辨認筆錄;聊天記錄;被告人制作假房屋買賣合同;偵訊說明;電話查詢記錄;人口信息表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附案佐證。
以上證據經本院審查及當庭質證,確實、充分,足以證明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無視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私人財物,數額較大,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積極退賠被害人的損失,量刑時予以考慮。關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詐騙數額的辯護觀點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量刑部分辯護意見合理予以支持。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合理,予以采信。
綜上,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至2016年5月30日止。)
二、依法追繳涉案贓款人民幣二萬八千六百元,返還被害人。
所判處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陳向真
人民陪審員 張 健
人民陪審員 祝 安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書 記 員 姜銀玲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