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149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7-27)
(2016)遼0203刑初149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25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取保候審。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6〕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麗萍、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4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大連市西崗區八一路117號龍泉華庭洗浴中心二樓休息大廳因瑣事與被害人高某發生口角,后被告人李某某拳打被害人高某面部,致其面部、口腔受傷。經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害人高某面部及口腔損傷符合鈍力作用所致,其面部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二級,其口腔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賠償被害人高某,并取得了其諒解。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23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在大連市西崗區八一路117號龍泉華庭洗浴中心二樓休息大廳內,因瑣事與被害人高某發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用拳擊打被害人高某面部,致其面部、口腔受傷。經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害人高某面部及口腔損傷符合鈍力作用所致,其面部損傷程度屬于輕傷二級,其口腔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賠償被害人高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0000元,被害人高某對被告人李某某的傷害行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身份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和解協議書、諒解書、收條,被害人高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其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張 烈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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