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156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6-14)
(2016)遼0203刑初156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5月29日被抓獲,于2016年5月3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公訴機關以西檢訴刑訴〔2016〕1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31日、2016年2月6日、2016年5月29日間,被告人陳某某三次在被害單位大連宜家家居商場內盜竊該商場財物,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贓物價值合計人民幣637.64元,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陳某某在該商場內,盜竊嬰兒勺、垃圾袋、海綿擦等物品,價值人民幣215.72元。陳某某在通過付款區后被該商場保安發現并攔截。
2016年2月6日,被告人陳某某在該商場內,盜竊啤酒、牛奶、北極蝦等物品,價值人民幣207.90元。陳某某在通過付款區后被該商場保安發現并攔截。
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陳某某在該商場內,盜竊牛排、牛奶、北極蝦等物品,價值人民幣214.02元。陳某某在通過付款區后被該商場保安發現并攔截。
2016年5月29日17時許,該商場保安發現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后,將其帶至中控室并報警,隨后陳某某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香爐礁派出所民警帶至該所。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公共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以下刑罰。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代理審判員 張 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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