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104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6-1)
(2016)遼0203刑初104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熱某某,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經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6年1月22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翻譯儲某某,系大連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支隊民警。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6〕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熱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麗萍、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熱某某及翻譯儲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1月10日9時30分許,被告人熱某某在大連市西崗區興業街10號韓國服裝城2號門處,趁被害人劉某某不備,將其口袋里的白色三星9300手機盜走放到自己的口袋中,后被被害人發現并制服。經大連市西崗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手機價格人民幣450元。案發后,手機已追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熱某某在公共場所扒竊公民財物,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為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熱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10日9時30分許,被告人熱某某在大連市西崗區興業街10號韓國服裝城2號門處,趁被害人劉某某不備,將其口袋里的白色三星9300手機盜走放到自己的口袋中,后被被害人發現并制服。經大連市西崗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手機價格人民幣450元。案發后,手機已追回并返還給被害人。
上述事實,有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戶籍信息,證明,扣押清單,發還清單,鑒定聘請書,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書,涉案物品價格鑒定結論說明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人宋某某的證言筆錄,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熱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扒竊公民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構成盜竊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熱某某犯盜竊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贓款贓物已追繳并返還給被害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安德憲
審 判 員 林文濤
人民陪審員 崔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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