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9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5-19)
(2016)遼0203刑初9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9日被該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玉、張亞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8月21日在中信銀行辦理一張卡號為6226890025802603的信用卡,開卡后在大連市西崗區等地多次透支使用,于2014年5月3日最后還款后,尚欠本金人民幣17752.29元。后經發卡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償還中信銀行人民幣34016元。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銀行的財產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8月21日在中信銀行辦理一張卡號為6226890025802603的信用卡,開卡后在大連市西崗區等地多次透支使用,于2014年5月3日最后還款后,尚欠本金人民幣17752.29元。后經發卡行多次催收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案發后,全部贓款已返還。
上述事實,有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身份證明,報案材料,信用卡申領材料,信用卡賬戶明細,催收記錄,還款證明,證人李某的證言筆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產所有權,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全部贓款已返還,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四)項、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鐵錚
代理審判員 張 烈
人民陪審員 任 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