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100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5-17)
(2016)遼0203刑初100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山東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4年12月13日刑滿釋放。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經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5年12月29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6)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景鋒、王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1月30日間,被告人李某某采用撬窗手段,在大連市西崗區北港新居等地附近盜竊停于上述地點共計14臺車輛內的財物,盜得人民幣合計400余元、手套一副、各價值100元的加油卡4張,并造成被盜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14877元。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上述手段將被害人劉某某停于北港新居附近車牌號為遼BQ4L75的哈弗H6汽車、被害人李某停于北港新居附近車牌號為遼BN6E25的別克GL8汽車、被害人王某某停于雙興街附近車牌號為遼BS3R67的豐田RAV4汽車等3臺汽車后車窗撬開,當日共盜得人民幣90余元,經鑒定被盜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4432元。
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樣手段將被害人鄭某某停于崇山街附近車牌號為遼BL3S51的哈弗H2汽車、被害人田某某停于崇山街附近車牌號為遼B914C7的JEEP汽車、被害人劉某某停于大公街附近車牌號為遼B47B85的奇瑞瑞虎汽車、被害人鄧某某停于中山區泉源巷車牌號為遼BK2F20的哈弗H6汽車、被害人姚某停于雙興街站北新居D區D1地下車庫車牌號為遼BF26V0的奔騰X80汽車、被害人尚某停于大公街1號客管處門前路邊車牌號為遼BRZ687的豐田RAV4汽車等6臺汽車后車窗撬開,當日共盜得人民幣120余元及各價值100元的加油卡4張,經鑒定被盜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5607元。
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樣手段將被害人徐某某停于華興街附近車牌號為遼BM0Z07日產軒逸汽車、被害人馬某停于華興街附近車牌號為遼B5J867日產騏達汽車、被害人楊某某停于華興街附近車牌號為遼B270AT的哈弗H6汽車、被害人徐某某停于群益街車牌號為遼LBW039的豐田RAV4汽車、被害人陳某某停于群益街車牌號為遼B9E801的馬自達睿翼汽車等5臺汽車后車窗撬開,當日共盜得人民幣200余元及手套一副,經鑒定被盜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4838元。
2015年11月30日,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日新街派出所民警在群益街、興旺街交叉路口處將被告人李某某抓獲到案,并當場查獲人民幣209.5元及4張加油卡。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實施盜竊犯罪,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對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戶籍證明,電話查詢記錄,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出所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辨認筆錄及照片,犯罪現場照片,人身安全筆錄,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人宋某某、安某某證言筆錄,被害人王某某、姚某、劉某某、李某、鄧某某、鄭某某、田某某、劉某某、徐某某、馬某、徐某某、尚某、陳某某、楊某某的陳述筆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實施盜竊犯罪,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民財物,同時構成盜竊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擇一重罪,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某依法賠償被害人王某某1200元、姚某850元、劉某某542元、李某3040元、鄧某某622元、鄭某某465元、田某某1080元、劉某某1200元、徐某某680元、馬某840元、徐某某1120元、尚某1040元、陳某某1118元、楊某某108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安德憲
人民陪審員 楊永平
人民陪審員 任 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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