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33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4-26)
(2016)遼0203刑初33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取保候審。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6)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夏彤、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三次利用互聯網以人民幣8000元的價格購買槍支配件,并自己組裝以氣體為動力的三支氣槍。2015年4月16日,偵查人員在被告人高某某位于大連市西崗區曙光巷11號1-2-1的家中搜查到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三支仿真槍。經大連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檢材均認定為槍支。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在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的條件下擅自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三支,其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
被告人高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搜查證,搜查筆錄,現場照片,扣押清單,收繳槍支彈藥登記表,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人齊某某證言筆錄,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在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的條件下擅自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三支,其行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安德憲
人民陪審員 任 偉
人民陪審員 楊永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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