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3刑初54號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6-4-26)
(2016)遼0203刑初54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2月9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5年2月12日被大連市公安局西崗分局依法取保候審,于2016年2月6日被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取保候審。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以西檢訴刑訴(2016)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麗萍、周日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為尋求性刺激,于2014年12月9日和2014年12月10日在大連市西崗區長江路610號大地娛樂宮內,通過wu516540013帳號將名為“大連419第一部”和“大連419第二部”的視頻文件上傳到91自拍網站。經大連市公安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中心鑒定,該兩個視頻文件均認定為淫穢物品。其中,“大連419第一部”點擊量為196224,“大連419第二部”點擊量為71540。
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其行為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淫穢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關的證據。
被告人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同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人口基本信息,電話查詢記錄,辨認現場筆錄及照片,上傳網址照片,扣押清單,鑒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光盤一張,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安德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于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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