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256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7-27)
(2016)遼0204刑初256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經該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5月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抓獲,臨時羈押于通化市看守所,同年6月8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冰凌、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于2007年6月,使用本人身份證申請辦理中國銀行信用卡1張,并持該卡于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在大連市沙河口區民勇大廈、茗佳櫥柜等處刷卡套現、消費,惡意透支本金人民幣89338.7元,經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某已將透支的本金人民幣9萬元退還被害單位。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某等人的證言、銀行報案材料、交易明細、催收記錄、情況說明、銀行儲蓄回單、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產所有權,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張某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還贓款,繳納罰金,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代理審判員 姜 超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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