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287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7-27)
(2016)遼0204刑初287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刑訴(2016)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同年7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婷婷、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翟某某于2014年2月,使用本人的身份證資料申請辦理了光大銀行的信用卡1張,并使用該卡于2014年3月至2014年10月間,在本市沙河口區西安路、和平廣場等地消費、取現,共透支本金人民幣22645.15元,經中國光大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
案發后,被告人翟某某委托親友向中國光大銀行還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24997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翟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銀行報案材料、證人李某證言、交易明細、催收記錄、存款回單、諒解書、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被告人翟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超過規定期限,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仍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產所有權,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翟某某應予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翟某某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透支款項,繳納罰金,且能認罪、悔罪,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因被告人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翟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孫錫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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