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79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30)
(2016)遼0204刑初179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住吉林省東遼縣。2015年9月19日經大連市公安局高新園區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5月23日經本院決定,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陳紅光,遼寧豐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假藥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顏寧、被告人張某某、辯護人陳紅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于2015年5月至8月間,在本市沙河口區北甸街6號1單元1層1號其經營的大連市沙河口區心心保健品店內,多次銷售名為“特效百分百”的性保健品。2015年8月20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點查獲“特效百分百”性保健品3條,經大連市藥品檢驗所檢測,查獲的“特效百分百”性保健品中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特效百分百”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檢驗報告、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銷售假藥,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構成銷售假藥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假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無前科劣跡,繳納罰金,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認罪,無前科劣跡,繳納罰金,建議從輕處罰的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吳紅巖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萬 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