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82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30)
(2016)遼0204刑初82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住大連市甘井子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1月26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于次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彥、湯真哲(實習),遼寧添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王冰凌、被告人陳某某及辯護人李彥、湯真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20時許,在本市沙河口區沙龍街33號樓門附近,因瑣事與張某發生爭執,被告人陳某某用鐵棍將張某打傷,致被害人張某右腕關節損傷造成右尺骨遠端骨折,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張某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證言、視頻資料、醫療記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諒解書、收條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過錯的辯護意見,經查,沒有事實依據,不予采納。辯護人還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鄭文龍
審 判 員 閻承寰
人民陪審員 張桂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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