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28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24)
(2016)遼0204刑初128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祝某,住大連市金州區。因涉嫌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5年5月5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5月4日經本院決定被監視居住。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祝某犯信用卡詐騙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寧、被告人祝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祝某于2012年6月27日,使用本人身份證申領光大銀行信用卡1張,并持該卡于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7月3日,在大連市沙河口區光輝工程有限公司、大連寶瑞堂藥房等處刷卡消費、取現,惡意透支本金人民幣35400元,經發卡銀行多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還款。
現被告人已將透支本金和利息全部返還被害單位。
上述事實,被告人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李某的證言、光大銀行報案材料、交易記錄、催收記錄、信用卡申領材料、還款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數額較大,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透支款,其行為系惡意透支,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產所有權,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祝某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全部返贓,繳納罰金,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祝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祝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文龍
代理審判員 于 秀
人民陪審員 扈云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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