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第92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21)
(2016)遼0204刑初第92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次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杜寶玲,系遼寧興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常亮,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杜寶玲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9時許,在本市沙河口區振工街68號2-3-2門前,因瑣事與張某發生爭執,被告人王某某用拳頭將張某的面部擊傷,致被害人張某口唇穿透創傷,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訴訟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賠償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姜某、鄭某某的證言、刑事技術鑒定書、辨認筆錄、醫療病志、收條、諒解書、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王某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較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法院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代理審判員 孫錫河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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