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第119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20)
(2016)遼0204刑初第119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經大連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盈、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07時50分許,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駛車型駕駛行車制動性能不合格,且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未按規定懸掛挪用的“吉EP7311號”牌照的正三輪摩托車,沿本市沙河口區天寶街由南向北行駛至富民廣場路口門前時,忽視瞭望、與行人劉某某發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劉某某受傷后因顱腦嚴重損傷于2015年8月1日死亡。被告人楊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賠償被害人劉某某親屬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280000元,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扣押物品清單、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現場勘驗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血液乙醇檢驗報告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現場圖、照片、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尸檢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賠償協議書、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無視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未確保安全駕駛,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危害了國家的交通運輸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予以從輕處罰。鑒于其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代理審判員 孫錫河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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