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802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19)
(2015)沙刑初字第802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因涉嫌犯受賄罪于2015年9月26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5)6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賄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汪輝、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于某某在大連晚報社任主任編輯職務(副高級職稱),并于同年被大連晚報社任命為投資工作室主管。被告人于某某在任職期間,于2014年1月至12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上海千守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和上海東方德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大連晚報《生財有道》版面刊登新聞稿共計325篇,非法收受上述兩公司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70450元,歸個人所有。
被告人于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曲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廣告刊登發布委托合同、發票憑證、付款明細、銀行憑證、新聞電子郵件截圖、新聞報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干部履歷表、聘用合同書、編輯委員會文件、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作為在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應予刑罰處罰。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賄罪的罪名成立。違法所得依法沒收。被告人的行為視為自首,全部退贓,繳納罰金,予以從輕處罰。鑒于其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0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檢察機關扣押的被告人于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7045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吳紅巖
人民陪審員 張桂蘭
人民陪審員 扈云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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