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30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17)
(2016)遼0204刑初130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12月17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3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顏寧、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黃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17時30分許,在本市沙河口區如意街136號琳琳舞廳內,因瑣事與夏某某發生爭執并廝打,被告人黃某某用拳頭將夏某某鼻部打傷,造成被害人夏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法醫鑒定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黃某某案發后,于2015年9月29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被告人與被害人夏某某自行達成調解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元,被害人對被告人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夏某某的陳述、證人陳某、曲某某等人的證言、醫療記錄、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戶籍證明、案件來源、到案經過、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案發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鄭文龍
審 判 員 閻承寰
人民陪審員 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萬 超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