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80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10)
(2016)遼0204刑初80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住大連市甘井子區。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4年12月21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1月27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取保候審。2016年5月10日經本院決定,并于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徐侖,遼寧乾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住大連市西崗區。因涉嫌犯賭博罪,于2015年3月12日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2016年3月17日經本院決定,并于同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2016年4月28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某、劉某犯賭博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付薇薇、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辯護人徐侖、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劉某于2014年12月7日至2014年12月20日,在本市沙河口區富鴻國際大廈B座2402號房間內,設立賭局,組織多人利用撲克做賭具,聚眾賭博,從中抽頭漁利數額共計人民幣37820元。
在訴訟過程中,二被告人退繳了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某、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崔某某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檢查筆錄、視聽資料、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劉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提供場所、賭具,組織他人參加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其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賭博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二被告人應予刑罰處罰,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沒收。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鑒于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的時間較短,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金,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某的辯護人提出,朱某某無前科劣跡,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建議從輕處罰,上述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犯賭博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
三、被告人朱某某、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7820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鄭 文 龍
人民陪審員 扈云生人民陪審員魏麗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 記 員 姜 正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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