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51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9)
(2016)遼0204刑初151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住黑龍江省龍江縣。2014年11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15年4月26日刑滿釋放。2016年2月21日因涉嫌犯盜竊罪被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次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盈、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于2016年2月3日3時許,至本市沙河口區紅凌路132-4號2樓,鉆窗入室,盜竊被害人潘某放在家中的“玉溪”牌白色軟包香煙17條、“紅梅”牌軟包香煙8條,贓物共價值人民幣361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潘某的陳述、進貨單、指認盜竊現場照片、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情況說明、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公民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財產所有權,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張某某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以上情節在量刑時予以綜合考慮。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615元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審判員 孫錫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 記 員 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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