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47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5-9)
(2016)遼0204刑初147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住大連市甘井子區。2015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經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決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1月6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0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次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住大連市甘井子區。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經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并于次日由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執行,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大連市看守所。
辯護人譚吉川,遼寧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包欣,遼寧悅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孫景利、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譚吉川、包欣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某于2015年6月9日1時許,在本市沙河口區新生路28號燒烤店附近,逞強耍橫,持刀將被害人侯某某的左手、邵某的右腕砍傷,致被害人侯某某左手肌腱斷裂、關節囊破裂,被害人邵某右腕關節肌腱斷裂,經鑒定,被害人侯某某左手、被害人邵某右腕關節的損傷程度均屬于輕微傷。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2月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賠償被害人邵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7000元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邵某、侯某某的陳述、證人劉某、于某某等人的證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協議書、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王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二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節,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其有劣跡,以上情節在量刑時綜合予以考慮。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提出,李某無前科劣跡、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建議從輕處罰,上述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其辯護人還提出,被害人在本案中有過錯,經查,該意見沒有充分證據證實,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員 鄭文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 姜正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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