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遼0204刑初109號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4-25)
(2016)遼0204刑初109號
公訴機關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11月4日經大連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經大連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經該分局決定被取保候審。
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沙檢訴刑訴(2016)1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寧、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1時許,駕駛遼B0N209號“豐田”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本市沙河口區西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甸街路口南側時,將行人王某撞倒后駕車駛離現場,造成被害人王某失重后頭部墜地,形成顱骨骨折、大腦額顳極挫裂傷、前聯合處腦內血腫、硬膜下出血、小腦中央小葉及方葉挫傷出血,腦水腫,最終導致枕骨大孔疝,致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于2015年11月7日死亡。被告人楊某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后,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肇事車輛車主任某某,經任某某聯系楊某某后,被告人楊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16時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了被害人王某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已取得對方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任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諒解書、和解協議書、居民醫學死亡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尸體檢驗照片、機動車駕駛證、被害人戶籍證明、授權委托書、被害人勞動合同、行政處罰決定書、案件來源、到案經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未確保安全駕駛,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危害了國家的交通運輸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應予刑罰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已得到對方的諒解,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楊某某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文龍
代理審判員 于 秀
人民陪審員 扈云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萬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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