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48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7482號
原告孫某某,女,1985年9月26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原丹,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姚佳,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費某,女,1970年10月29日生,漢族,戶籍地江蘇省,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某某訴被告費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孫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查封、扣押、凍結被告費某的存款人民幣900,000元或同等價值財產,并提供了擔保。
本院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凍結被告費某價值人民幣900,000元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員 杜向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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