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4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6-16)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045號
原告錢某甲,女,1958年3月9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理人趙某某(系原告之子),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錢某乙,男,1955年10月1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錢某甲與被告錢某乙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中,原告錢某甲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525元,由原告錢某甲負擔。
審 判 長 金宇杰
代理審判員 葛蓓菁
人民陪審員 方文華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徐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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