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32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2-25)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322號
原告周某某,男,1963年5月20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張某某,女,1976年1月31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浩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本案審理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審 判 員 金國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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