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1119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2-29)
(2016)滬0115民初11192號
原告欒某某,女,1963年10月7日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代理人江立民,上海震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余某某,男,1970年9月10日生,漢族,戶籍地湖南省岳陽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欒某某訴被告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欒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按本院規定時間到庭參加訴訟,且原告欒某某未在本院規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丁 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馮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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